关于音乐的曲调结构发展变化
曲调是让听众获取音乐内容的主要媒介。音乐内容的表现是靠音乐的整体音响效果。而音乐素养不高的大众基本只能注意到曲调的存在,实际是从音乐的整体音响与歌词(如果有歌词)获取音乐内容。大众在清唱某歌的曲调时能够感受到一定的音乐内容其实是与第一听觉印象、演唱者有关。
抛开歌词与演唱者,曲调本身几乎没有任何音乐内容。即便是同一个曲调,不同编配方式、速度、节拍、织体所呈现的音乐内容也会不同。所以,好的曲调既是一个让听众更好的理解音乐的重要媒介。好的曲调具有流畅性、连贯性、可记忆性等特征。对于歌曲来说, 谱曲时还要考虑如何与歌词进行搭配,合理的搭配能让听者听清歌词,从而更好的获取音乐内容。
构成音乐的最小单位称为“动机”。创作曲调需要的是旋律动机。如果作为音乐的起始动机,要在音程和结构上具有自己的特征,大部分情况下隐伏着内在和声因素,构成个性鲜明的形态,并贯串发展于全曲之中。由于声乐和器乐体裁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表现在曲调形态上也有所不同。声乐曲调与人的条件和语言习惯有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声乐曲调的音域比较窄,如歌性是它的主要特点。器乐曲调与具体乐器的性能特点有直接关系,随乐器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来说,它比声乐曲调的音域较宽,曲调进行中可有较多较大的音程跳进,音乐速度和力度的变化幅度也较大,富于节奏性和技巧性。
从曲调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由于音乐思维性质的差别,可约略分为两种类型,即:歌唱性(咏叙性)曲调和朗诵性(宣叙性)曲调。前者较强调音乐的逻辑性,注意曲调的流畅、平稳,曲调结构的均衡、对称、完整,它善于如歌的表达感情,刻划人物的内心活动;后者较强调语言的特点,其曲调表情,音高起伏和节奏安排也接近人们生活中的口语和表情达意规律。在声乐曲调方面,欧洲作曲家所写的一些朗诵性的宣叙调,由于他们的语言是采用轻重律的,因此对词的音律有相应的轻重要求;字的轻重音必须跟音乐的轻重音相合。所用的节奏比较自由,甚至不受以节拍为单位的小节线限制;曲调线比较单一,可以是断断续续,甚至是同音反复。中国的朗诵性曲调具有自己的独特样式:它固然也讲究语言的轻重音,但并不像外国朗诵调那么严格;可是字音的平上去入、声纽清浊,却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这是中国民族吟诵音乐的一个重要准则。
音乐的最小结构单位是动机,以曲调为动机的称为旋律动机。要在音程和结构上具有自己的特征,通常隐伏着内在的和声因素,构成个性鲜明的形态,并贯串发展于全曲之中。因此,人们称乐曲的基本动机是曲调发展的“种子”。但不是所有的乐曲曲调都是以动机为基础的,尤其是歌曲的曲调。由于歌曲是由词和曲组成的,它以语言的音节作为词的基本单位,曲调的基础则是以一种类似乐节的、称为歌腔的乐汇作为它的基本结构。
动机和曲调的发展手法多种多样,随着音乐创作手法的更新,它还在不断地发展。属于最基本的手法有4种: 重复和变化重复 为便于音乐的呈示和展开,并加深听众对乐思的记忆,常用重复手法。它可以是单纯的重复,也可以只重复其节奏和部分音高,称变化重复;可以是动机或乐句的重复,也可以是整个音乐主题的重复。这种手法可用于乐句的发展或扩充;也可作为曲式中大段落的结构手法(即整段反复)。重复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再是乐思的初次陈述,而具有强调和巩固的作用。 变奏为使乐思得到充分的表达而常使用的手法。即在保留原来音乐材料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装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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